第1條
除非署長根據第59(4)條就加租生效日期作出裁定,或審裁處根據第60條就加租生效日期作出命令,否則,根據第58(1)(a)條發出的證明書所指明的加租不得生效,但在業主將指明格式的加租通知書送達租客,並指明加租生效日期後,加租即可生效。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除非署長根據第59(4)條就加租生效日期作出裁定,或審裁處根據第60條就加租生效日期作出命令,否則,根據第58(1)(a)條發出的證明書所指明的加租不得生效,但在業主將指明格式的加租通知書送達租客,並指明加租生效日期後,加租即可生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