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即使本條有所規定,凡根據第59條作出覆核或根據第60條進行上訴的法律程序,在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書所指明的日期當日尚未終結,則租客或分租客在覆核或上訴的法律程序終結前未有繳交所增加的租金,不屬違反繳交租金的契諾,亦不能產生沒收租賃權的權利。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4條
即使本條有所規定,凡根據第59條作出覆核或根據第60條進行上訴的法律程序,在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書所指明的日期當日尚未終結,則租客或分租客在覆核或上訴的法律程序終結前未有繳交所增加的租金,不屬違反繳交租金的契諾,亦不能產生沒收租賃權的權利。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