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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62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62條

適用於分租租賃的若干條文

第62條

第55、57、58、59、60及61條對分租租賃均適用,而就此而言,上述各條凡提述業主,須解作提述主租客;凡提述租客,須解作提述分租客。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住宅處所的租住權與租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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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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