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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63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63條

因差餉而增加分租租賃的租金

第63條

(1) 凡 —— (a) 主租客負擔作為租賃標的之處所的差餉,而分租租賃憑該租賃產生,且應繳差餉款額有所增加; (b) 作為租賃標的之處所被開徵差餉,而分租租賃憑該租賃產生,並由主租客負擔該差餉;或 (c) 租賃的租金根據第56或56A條增加,而分租租賃憑該租賃產生, 則主租客如未能與分租客就分租租賃的加租達成協議,可向署長以指明格式申請要求根據第(2)款發給證明書。 (1A) 就第(1)(b)款而言,根據《差餉條例》(第116章)第36條獲得豁免評估或豁免繳付差餉的處所,如因停止獲得豁免而須繳付差餉,即不得當作開徵差餉。 (2) 署長接獲根據第(1)款所作的申請後,須按其認為需要而將差餉分攤或併合,以釐定作為分租租賃標的之處所所應負擔的差餉款額,並將指明格式的證明書分別送達主租客與分租客,述明分租租賃的租金可增加的款額。 (3) 凡署長根據第(2)款送達證明書,分租租賃的租金即可按證明書所示的款額增加,但除非主租客將指明格式的加租通知書送達分租客,並指明加租生效日期,否則加租不得生效。 (4) 根據第(3)款發出的加租通知書,所指明的日期不得早於 —— (a) 增加的差餉或開徵的差餉(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應繳付日期; (b) 因差餉而增加的主租賃租金的應繳付日期;或 (c) 通知書送達分租客當日之前的24個月, 三者以日期較後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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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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