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凡署長根據第(2)款送達證明書,分租租賃的租金即可按證明書所示的款額增加,但除非主租客將指明格式的加租通知書送達分租客,並指明加租生效日期,否則加租不得生效。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凡署長根據第(2)款送達證明書,分租租賃的租金即可按證明書所示的款額增加,但除非主租客將指明格式的加租通知書送達分租客,並指明加租生效日期,否則加租不得生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