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任何人因署長根據第(2)款作出的裁定而感到受屈,可在根據第(2)款作出的裁定的通知書送達後1個月內向審裁處上訴,而審裁處則可就此而作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6條
任何人因署長根據第(2)款作出的裁定而感到受屈,可在根據第(2)款作出的裁定的通知書送達後1個月內向審裁處上訴,而審裁處則可就此而作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