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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66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66條

就處所的分租發出通知的義務

第66條

(1) 凡處所的全部或部分已予以分租,該處所的租客須在業主要求下,於14天內向業主提供有關分租的書面陳述,列明 —— (a) 分租客的姓名及名稱; (b) 分租客佔用處所的部分; (c) 分租客的應繳租金;及 (d) 分租客的首次佔用日期。 (2) 租客在業主要求按照第(1)款提供書面陳述時,如無合理辯解而 —— (a) 不提供書面陳述;或 (b) 提供有任何虛假要項的書面陳述, 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1級罰款。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住宅處所的租住權與租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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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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