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A條
署長及受僱於差餉物業估價署的公職人員,均可被傳召,在根據第51(8)、53、53A及60條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作證。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A條
署長及受僱於差餉物業估價署的公職人員,均可被傳召,在根據第51(8)、53、53A及60條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作證。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