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律觀點提出上訴
第68A條
(1) 法院或審裁處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法院或審裁處的裁定或命令(但定罪除外)在法律觀點上有錯誤為理由,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反對該項裁定或命令。 (2) 根據本條提出的上訴 —— (a) 如屬針對法院的裁定或命令提交的上訴,須受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訂立的規則所規限;及 (b) 如屬針對審裁處的裁定或命令提交的上訴,須受《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7章)的條文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規則所規限。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68A條
就法律觀點提出上訴
(1) 法院或審裁處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法院或審裁處的裁定或命令(但定罪除外)在法律觀點上有錯誤為理由,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反對該項裁定或命令。 (2) 根據本條提出的上訴 —— (a) 如屬針對法院的裁定或命令提交的上訴,須受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訂立的規則所規限;及 (b) 如屬針對審裁處的裁定或命令提交的上訴,須受《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7章)的條文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規則所規限。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