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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本條提出的上訴 —— (a) 如屬針對法院的裁定或命令提交的上訴,須受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訂立的規則所規限;及 (b) 如屬針對審裁處的裁定或命令提交的上訴,須受《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7章)的條文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規則所規限。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住宅處所的租住權與租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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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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