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受僱於差餉物業估價署的任何公職人員或任何級別的公職人員,獲得署長為此以書面授權,即可行使本部授予署長的權力及執行本部委予署長的職責。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受僱於差餉物業估價署的任何公職人員或任何級別的公職人員,獲得署長為此以書面授權,即可行使本部授予署長的權力及執行本部委予署長的職責。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