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擾
第70B條
(1) 任何人非法使租客或分租客失去對處所的佔用,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0,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加處監禁12個月。 (2) 任何人意圖促使租客或分租客 —— (a) 放棄佔用處所或其部分;或 (b) 不就處所或其部分而行使權利或尋求補償, 而作出任何作為,以刻意干擾租客或分租客或其住戶成員的安寧或舒適生活,或經常截停或不提供處所佔用作住宅所合理需要的服務,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0,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加處監禁12個月。 (3) 任何人因犯第(1)或(2)款所訂罪名而被定罪,法院除可作出判處外,並可命令被告向租客或分租客支付一筆法院認為適當的款項,用作租客或分租客因該構成所述罪名的作為而遭受的損害、損失或不便的賠償金,亦可命令被告向政府繳納一筆款項以供沒收,其數額不超過於違法當日,處所在空置情況下的市值與處所在前租客或前分租客管有情況下的市值之間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