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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70C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70C條

虛假陳述

第70C條

任何人在根據本部規定而提交或送達署長的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並明知所陳述乃屬虛假,或不相信所陳述乃真實者,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住宅處所的租住權與租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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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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