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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75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75條

釋義

第75條

在本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手令 (warrant)指就欠租而發出的財物扣押令; 司法常務官 (Registrar)指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 法院 (court)指區域法院; 署長 (Commissioner)指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應課差餉租值 (rateable value) —— (a) 如處所屬根據《差餉條例》(第116章)第14條正生效的差餉估價冊內所包括的物業單位的情況,指該估價冊內所顯示的應課差餉租值;或 (b) 如屬其他情況,指根據第75A條所核證的應課差餉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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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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