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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75A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75A條

應課差餉租值證明書

第75A條

(1) 為確定與根據第101條提出的申請有關的處所的應課差餉租值,一份看來是由不低於租務主任職級的差餉物業估價署職員簽署、並就某一日說明下述事項的證明書 —— (a) 如處所屬根據《差餉條例》(第116章)第14條正生效的差餉估價冊內所包括的物業單位的情況,該估價冊內所顯示的應課差餉租值;或 (b) 如屬其他情況,該處所的應課差餉租值是否超過第101(1)條所述的數額, 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呈堂,無須進一步證明即須為可接納的證據,並須作為其所述事實的表面證據。 (2) 任何人均可向署長申請第(1)款所指的證明書。 (3) 根據第(2)款提出的申請須 —— (a) 以向署長送交符合指明格式的通知書的方式提出;及 (b) 附有財政司司長藉憲報公告釐定的費用。 (4) 署長須應根據第(2)款提出的申請發出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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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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