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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76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76條

本部適用範圍

第76條

本部條文須延伸至新九龍以及《新界條例》(第97章)第II部所豁免的任何其他土地,而不論該條例有何條文。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為租金而扣押財物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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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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