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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77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77條

發出財物扣押令

第77條

在任何情況下,法院均有司法管轄權,可就欠租而發出財物扣押令,而無須視乎為追索該項租金而扣押的財物的價值,亦無須視乎要追索的該項租金的款額。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為租金而扣押財物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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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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