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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78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78條

對未獲授權而將財物扣押的罰則

第78條

(1) 除非根據本部的條文,否則不得就欠租而扣押財物。 (2) 除執達主任或根據本部行事的人員外,任何人如就欠租而扣押財物或企圖扣押財物,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第1級罰款或監禁3個月,另須承擔因他的法律程序而引致的任何其他法律責任。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為租金而扣押財物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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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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