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手令的時限
第79條
於提出申請之時超過12個月的過期欠租,法院不得就之而發出手令。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79條
發出手令的時限
於提出申請之時超過12個月的過期欠租,法院不得就之而發出手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