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
第80條
根據本部扣押財物,不得收受或索取任何費用,但附表4所訂明者除外。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80條
費用
根據本部扣押財物,不得收受或索取任何費用,但附表4所訂明者除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