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手令
第83條
附表5表格2格式的手令,可由法官發出,如法官不在法院範圍內,則由司法常務官發出;手令出具予法院的一名執達主任,並於6天內遞回報告。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83條
發出手令
附表5表格2格式的手令,可由法官發出,如法官不在法院範圍內,則由司法常務官發出;手令出具予法院的一名執達主任,並於6天內遞回報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