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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83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83條

發出手令

第83條

附表5表格2格式的手令,可由法官發出,如法官不在法院範圍內,則由司法常務官發出;手令出具予法院的一名執達主任,並於6天內遞回報告。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為租金而扣押財物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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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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