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扣押財物的時間
第86條
扣押財物須在上午9時後至下午7時前的期間內作出,而不得於其他時間作出,除非獲得法院或法官的特別許可。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86條
進行扣押財物的時間
扣押財物須在上午9時後至下午7時前的期間內作出,而不得於其他時間作出,除非獲得法院或法官的特別許可。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