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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89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89條

檢取時開列清單

第89條

執達主任在根據第87條檢取財物時,須就這些財物開列一張清單,並作出估價,及須將該清單及估價單連同附表5表格3格式的通知書,交給在該房屋或處所之內或之上的債務人或債務人代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為租金而扣押財物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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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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