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91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91條

進入以及強行進入

第91條

(1) 獲委任執行手令的執達主任或人員,可強行開啟屋內門戶。 (2) 持有手令,可扣押財物的執達主任或人員,如在申明其姓名及任務後,仍被拒進入財物扣押令所涉及的建築物,又或者在等候一段合理時間後,仍未有人回應或建築物內無人,則可向法院申請授予所必需的權限以便他執行該手令,以強行開啟建築物的外門和外窗。 (3) 法院在接獲執達主任或有關人員的誓章後,如信納除強行開啟建築物的外門或外窗外,並無其他合理方法以執行手令,則可授予書面命令並出具予執達主任,授權他親自或着人強行開啟門窗。 (4) 但在執行該命令前,執達主任須告知在建築物內或附近的人,說明他已取得該命令,並說明除非有人開啟門窗,否則他將執行該命令。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為租金而扣押財物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