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持有手令,可扣押財物的執達主任或人員,如在申明其姓名及任務後,仍被拒進入財物扣押令所涉及的建築物,又或者在等候一段合理時間後,仍未有人回應或建築物內無人,則可向法院申請授予所必需的權限以便他執行該手令,以強行開啟建築物的外門和外窗。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持有手令,可扣押財物的執達主任或人員,如在申明其姓名及任務後,仍被拒進入財物扣押令所涉及的建築物,又或者在等候一段合理時間後,仍未有人回應或建築物內無人,則可向法院申請授予所必需的權限以便他執行該手令,以強行開啟建築物的外門和外窗。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