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法院在接獲執達主任或有關人員的誓章後,如信納除強行開啟建築物的外門或外窗外,並無其他合理方法以執行手令,則可授予書面命令並出具予執達主任,授權他親自或着人強行開啟門窗。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3條
法院在接獲執達主任或有關人員的誓章後,如信納除強行開啟建築物的外門或外窗外,並無其他合理方法以執行手令,則可授予書面命令並出具予執達主任,授權他親自或着人強行開啟門窗。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