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但在執行該命令前,執達主任須告知在建築物內或附近的人,說明他已取得該命令,並說明除非有人開啟門窗,否則他將執行該命令。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4條
但在執行該命令前,執達主任須告知在建築物內或附近的人,說明他已取得該命令,並說明除非有人開啟門窗,否則他將執行該命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