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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92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92條

扣管被檢取的財物

第92條

從租金所關乎的房屋或處所之內或之上檢取的財物,執達主任可予以扣管或以其他方法妥善保管,或將之搬走。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為租金而扣押財物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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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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