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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94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94條

申請的費用

第94條

根據第93條提出的申請所需的費用,及發出和執行手令所需的費用,均須由法院酌情決定,並須按法院指示繳交。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為租金而扣押財物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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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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