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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95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95條

錯誤扣押財物

第95條

如任何並非債務人的人對根據手令而檢取的財物提出申索,或就根據手令而檢取的財物提出申索,或就該財物的收益或價值提出申索,則司法常務官在接獲已將財物檢取的執達主任提出的申請後,可發出傳票,傳召申索人和取得手令的人出庭,而任何因該申索而可能已開始進行的訴訟須即時中止,法院如獲證明傳票已經送達,且財物已被如此扣押,則可命令原告人支付傳票送達後該訴訟的一切法律程序的訟費。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為租金而扣押財物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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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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