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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第2條

申索經誓章核實後,法院須對該項申索作出裁決,並就其裁決以及法律程序的訟費向各方作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為租金而扣押財物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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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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