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沒有相反命令的情況下,遭扣押的財物須在根據第89條發出的通知書所述日期出售,司法常務官可就出售的地點及時間發出指示,並由其指示的拍賣人或執達主任主持出售。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在沒有相反命令的情況下,遭扣押的財物須在根據第89條發出的通知書所述日期出售,司法常務官可就出售的地點及時間發出指示,並由其指示的拍賣人或執達主任主持出售。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