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00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00條

債務人就出售方式而具有的權利

第100條

債務人可要求不採取司法常務官所指示的方式,而以其他方式出售,但債務人須就因此而引致的額外費用或損失提供保證,或就司法常務官認為可能因此而引致的額外費用或損失提供保證。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為租金而扣押財物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