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無人提出相反理由,而法院又獲得證據,證明該處所已遭棄置,並最少有2個月租金逾期未付,且無足夠財物可供扣押,而申請人是該處所的出租人或業主,或是根據本部有權獲發手令的人,則法院可作出命令,指示執達主任將處所交予申請人管有,而有關的出租事項即告無效。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2條
如無人提出相反理由,而法院又獲得證據,證明該處所已遭棄置,並最少有2個月租金逾期未付,且無足夠財物可供扣押,而申請人是該處所的出租人或業主,或是根據本部有權獲發手令的人,則法院可作出命令,指示執達主任將處所交予申請人管有,而有關的出租事項即告無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