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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02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02條

租契終止時因欠租而扣押財物

第102條

任何租期結束後,或任何不定期租契終止後,如有欠租,可因此而扣押財物,猶如租期並未結束或租契並未終止一樣︰ 但扣押財物須於欠租的租客繼續管有該處所時進行。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為租金而扣押財物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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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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