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優先權
第103條
在欠下業主、出租人或有權收取租金的人租金的申索未獲償付前,不得根據任何法院令狀將非土地財產搬離任何處所,惟因政府訴訟而發出的令狀除外︰ 但有關申索的款額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最後6個月的欠租之數。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03條
業主優先權
在欠下業主、出租人或有權收取租金的人租金的申索未獲償付前,不得根據任何法院令狀將非土地財產搬離任何處所,惟因政府訴訟而發出的令狀除外︰ 但有關申索的款額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最後6個月的欠租之數。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