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申請手令的人
第106條
以下的人可親自或由其受權人或代理人申請手令,就任何欠下他所代理的產業的欠租而扣押財物,即 —— (a) 任何出租人、業主或有權收取租金的人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 (b)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c) 精神病患者的受託監管人; (d) 就產業或為產業而獲法院委任的接管人; (e) 破產程序中破產人產業的受讓人及受託人; (f) 按揭物業的承按人 (如物業由承按人管有); (g) 信託所及的產業的受託人; (h) 針對分承租人的承租人;及 (i) 司法常務官(如根據執行程序所扣封的處所是租予租客的,而出租人或收取租金的人是執行程序所針對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