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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06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06條

可申請手令的人

第106條

以下的人可親自或由其受權人或代理人申請手令,就任何欠下他所代理的產業的欠租而扣押財物,即 —— (a) 任何出租人、業主或有權收取租金的人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 (b)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c) 精神病患者的受託監管人; (d) 就產業或為產業而獲法院委任的接管人; (e) 破產程序中破產人產業的受讓人及受託人; (f) 按揭物業的承按人 (如物業由承按人管有); (g) 信託所及的產業的受託人; (h) 針對分承租人的承租人;及 (i) 司法常務官(如根據執行程序所扣封的處所是租予租客的,而出租人或收取租金的人是執行程序所針對的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為租金而扣押財物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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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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