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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07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07條

共同享有權益者其中任何一方提起法律程序的權利

第107條

凡共同或一起享有處所權益的各方,例如共同繼承人、聯權共有人、分權共有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受託人、監護人、合夥人或其他的人,如獲扣押財物的權利,則他們其中任何一方均可以個人名義及其他一名或多於一名與他共同或一起享有權益的人的名義,根據本部提起法律程序,而以扣押財物而追索得的租金,即作為租客已清付租金或已清付如此追索得的租金部分;作此追索的一方,須就追索得的全部數額向與他共同或一起享有權益的各方負責︰ 但在個別情況下,如法院或司法常務官覺得適宜,可要求作出申請的一方出示由一名或多於一名與他共同或一起享有權益的人簽署的扣押財物授權書。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為租金而扣押財物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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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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