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欺詐地搬走財物
第111條
任何租客、承租人或管有或佔用的人如在第108或109條所述情況下,欺詐地搬走或帶走動產,以及任何人在故意及知情的情況下協助或輔助該租客、承租人或管有或佔用的人如此欺詐地搬走或帶走動產,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11條
租客欺詐地搬走財物
任何租客、承租人或管有或佔用的人如在第108或109條所述情況下,欺詐地搬走或帶走動產,以及任何人在故意及知情的情況下協助或輔助該租客、承租人或管有或佔用的人如此欺詐地搬走或帶走動產,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