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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12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12條

法律程序不規則時仍受保障

第112條

凡憑藉本部扣押財物以追索任何數額的款項,不得因有關法律程序有任何缺漏或形式欠妥而將該項扣押財物當作非法,或將扣押財物的一方當作為侵權者,而作出扣押的一方,亦不會因其後作出的不合規則的行為,而被當作由開始時即為侵權者,但因此等不規則的行為而受屈的人,可在根據第97條提起的訴訟中追討專項損害賠償。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為租金而扣押財物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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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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