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附表的權力
第114條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藉憲報公告,以任何方式修訂附表4及附表5。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14條
修訂附表的權力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藉憲報公告,以任何方式修訂附表4及附表5。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