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不論有無出現租賃是否屬住宅性質的爭議,業主或租客可向署長以指明格式的表格申請發出證明書,證明處所的主要用途。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4條
不論有無出現租賃是否屬住宅性質的爭議,業主或租客可向署長以指明格式的表格申請發出證明書,證明處所的主要用途。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