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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本部適用於任何住宅租賃 —— (a) 即使該租賃有任何條文(包括其意是一般地或特別地將該租賃豁除使其不屬本部適用範圍的條文);及 (b) 包括第I及II部停止對其適用的任何住宅租賃。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住宅處所的新租賃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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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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