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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條

第5條

(a) 本部所提供的利益與保障,對屬於本部適用的任何租賃而言,亦給予租客去世時與其同住的妻子、丈夫、母親、父親或超過18歲的女兒或兒子;同時,就本部而言,提述租客時(本款除外),須當作已包括提述該妻子、丈夫、母親、父親、女兒或兒子在內。 (b) (a)段所述的人,在同一時間只可以有一人有權獲得此等利益與保障;如各人未能達成協議,則審裁處須按其覺得公正及公平的理由指定一人。 (c) 本部所提供的利益與保障,不得給予去世的租客的遺產代理人,而即使有任何遺囑或有任何無遺囑繼承法的規定,亦不得給予(a)段所述有權獲得這些利益或保障的人以外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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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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