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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4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4條

第4條

為免生疑問,現宣布就第(3)(b)(ii)、(d)(ii)、(f)(ii)或(h)(ii)款而言,如該款所述的租賃包含不可僅因該款所述理由而行使的沒收租賃權的條件,則儘管如此,該租賃依然是該款所述的包含沒收租賃權的條件的租賃。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住宅處所的新租賃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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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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