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5條

第5條

現宣布 —— (a) 第(3)(a)及(b)款在《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第58(4)及(10)條的規限下具有效力(儘管有該條第(14)款的規定亦然); (b) 第(3)(c)、(d)、(e)、(f)、(g)及(h)款在《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第58(1)至(13)條的規限下具有效力(儘管有該條第(14)款的規定亦然); (c) 就第(3)(e)及(f)款而言,經常延遲繳交租金屬不必要的煩擾、不便或騷擾。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住宅處所的新租賃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