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賃協議上批署
第119L條
(1) 凡業主與租客雙方訂立或重訂屬本部適用的租賃,則業主須向署長提交指明格式的通知書,而署長須 —— (a) 將收到該通知書的日期批署在該通知書上;並 (b) 通知雙方他已收到該通知書。 (1A) 第(1)款所述的通知書可 —— (a) 在其內所通知的事情發生後1個月內提交而無須繳費;或 (b) 在任何其他時間提交,但須向署長繳交財政司司長藉憲報公告釐定的費用。 (2) 除第51A(6)條另有規定外,業主無權採取法律行動,以追收第(1)款所述租賃協議下的租金,除非署長根據該款已批署與該協議有關的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