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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業主與租客雙方訂立或重訂屬本部適用的租賃,則業主須向署長提交指明格式的通知書,而署長須 —— (a) 將收到該通知書的日期批署在該通知書上;並 (b) 通知雙方他已收到該通知書。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住宅處所的新租賃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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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