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A條
第(1)款所述的通知書可 —— (a) 在其內所通知的事情發生後1個月內提交而無須繳費;或 (b) 在任何其他時間提交,但須向署長繳交財政司司長藉憲報公告釐定的費用。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A條
第(1)款所述的通知書可 —— (a) 在其內所通知的事情發生後1個月內提交而無須繳費;或 (b) 在任何其他時間提交,但須向署長繳交財政司司長藉憲報公告釐定的費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