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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A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A條

第1A條

第(1)款所述的通知書可 —— (a) 在其內所通知的事情發生後1個月內提交而無須繳費;或 (b) 在任何其他時間提交,但須向署長繳交財政司司長藉憲報公告釐定的費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住宅處所的新租賃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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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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