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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19R條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19R條

訟費

第119R條

在根據本部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審裁處不得就訟費針對一方作出命令,惟該一方如以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方式進行訴訟,則屬例外。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住宅處所的新租賃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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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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